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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

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

[b]学校名称:[/b]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[b]学校地址:[/b]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才路399号 [b]办学层次:[/b]普通本科教育 [b]办学性质:[/b]独立学院 [b]外语语种要求:[/b]学院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[b]男女比例:[/b]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[b]身体健康要求:[/b]身体健康,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》。 [b]录取规则:[/b] 1、 遵循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的原则,在整个招生过程中,坚持合法性、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。 2、 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,择优接收非一志愿考生。 3、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(含所有专业)为分数优先原则,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的成绩,按照专业志愿序择优录取。 4、 对加分或减分照顾考生的处理,按教育部教学[2002]4号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5、 中共党员、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、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体育竞赛优胜者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 6、 学生毕业后由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春理工大学学士学位。 7、 面向全国招收应届(含往届)高中毕业生,实行考生自由报考,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。 [b]收费标准:[/b]经吉林省物价部门批准,我院学费标准为(不包含住宿费) [/b]理工类:11000-12000元/年 [/b]文史类:10000-11500元/年 [b]奖学金:[/b]我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。 [b]本章程由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备注:高校招生简章及章程仅供参考,如与学校公布的不一致的,请以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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